2011-3-11 15:04:13 | 显示全部楼层 | 阅读模式
      本人发明的产品,提供客户试用后,客户却抢先申请了该产品的专利,现该产品已受理,但未授权,请问本人应怎样追讨回属于自己的专利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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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3-11 15:08:38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,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。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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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3-12 19:04:09
你有证据伐啦,证明是你发明在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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